保險課稅 七大問題待解決
■ 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目前正是報稅季節,
很多人都會利用保險費2.4萬元的列舉扣除額,
不過,這項規定已經15年沒有調整,已不符社會所需。
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更指出,目前的保險課稅,至少有七大問題待解決。

第一,保險費列舉扣除額度。
目前每人每年2.4萬元,還包括勞保及健保等社會性保險,
實際可扣除的商業人身保險有限。
根據壽險公會統計,
93年我國人身保險的每人平均保費支出為57,431 元,
扣除額度實屬偏低。

第二、保險給付一律免稅不符公平原則。
目前只要是屬於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
不論給付項目名稱為滿期給付、還本金、解約金、死亡給付
或醫療殘廢保險給付等,均予以免稅。

事實上,具有儲蓄性質的保單,
於扣除成本後的餘額,應屬受益人利息所得,
如果予以免稅,
將形成各類金融商品利息所得間租稅待遇不同的不公平現象。

另外,保戶如果指定受益人,
身故後的保險給付徵免遺產稅,
造成高所得者利用此規定,
於指定受益人後,不但每期保險費可自所得中扣除,
而死亡後的保險金又可享免徵遺產稅。

第三,一律免稅使保險商品發展偏離政策目的。
壽險業設計6年期儲蓄型商品,吸引許多高所得者購買,
長此以往,政府稅收將嚴重短少。
另外,投資型保單用於投資理財的部分,
如果也視為一種保險給付,並不合理。

第四,解約給付課稅問題。
有許多保險商品於投保多年後的現金解約價值,
常常會超過累積已繳保費,若要保人因故中途解約,
於發生全部解約或部分解約或提領時,該如何課稅?
目前並無相關規定。

第五,保單紅利課稅問題。
如果保戶所獲得的紅利總額,超過已繳保費總額,
應為保險公司運用保險金的投資利得,
理論上應屬於保戶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但目前無相關規範。

第六,保險給付是否涉及財產無償移轉贈與問題。
保險給付在受益人非要保人的情形下,
可能會涉及贈與稅的課徵問題。
例如保戶為子女購買還本型保單,
由子女領取滿期給付,
目前遺產及贈與稅法並未明定這種行為是否構成贈與,
因此,這種方式也成為高所得者的避稅管道。

第七,境外保單課稅問題。
投保未經我國主管機關核准之境外保險公司的保單,
是否亦適用我國稅法相關規定?
造成目前地下保單氾濫的其中一項原因,
就是銷售人員以保險給付免稅為由,
促使高所得者為了節稅,
而將大筆資金轉購較為低廉的境外保單,
嚴重危害保險市場正常發展。

【2005/05/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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