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足額提撥 並非完全提存
■ 記者陳芝豔整理

讀者張先生問:一、勞資雙方結清年資時,有無法定範本?
資方應向那一個單位辦理申請結清?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
依該條第1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
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
從其約定。

勞基法55條勞工退休金給付標準為:
按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
超過15年的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
最高以45個基數為限,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勞委會指出,
只要依上述條件勞資雙方即可結清年資,並無法定範本。

資方在與勞工辦理結清年資時,
可直接動用公司財源作為撥付給勞工的退休金,
不必特別向其它單位辦理申請;
另外,如果事業單位已無適用舊制工作年資的勞工,
或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的勞工,
公司之前有固定提撥退休準備金到中信局,
就可以領回中信局勞工退休金專戶餘額。

二、資方名下有三家公司,
甲公司有固定提撥退休準備金在中信局,
乙公司大部分是以基金方式在銀行開戶存放,之後再依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在中信局,
丙公司完全沒有提撥,
不足額或未提撥部分,如何辦理補提撥?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五年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規定,
新制施行後,雇主雖然需要為事業單位仍具有舊制工作年資的勞工,
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但【並非】要求雇主要在五年內將所有勞工皆依勞基法退休金標準計算退休金且完全提存。

因為不是所有勞工都能夠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長達至少15年以上,
即本來就不是所有勞工都能符合勞基法退休規定,
同時勞工是否能夠領到退休金【關鍵】在於勞工【是否符合勞基法退休規定】,
而不是退休準備金的提存金額應有多少。

所謂「五年足額提撥」之意義在於,
雇主確實依照勞工人數、年資、工資及流動率等因素計算所需之提撥率,
以作為未來「可能」支付勞工退休金之用,【並非完全提存】。

勞委會也指出,
法令上【並沒有】關於「補提撥」的規定,
資方若過去未提撥或提撥不足,現在依法【就應該】提撥。


【2005/05/2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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