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六個月內 應申報遺產稅
■ 稅務問答
埔里張先生問:
被繼承人死亡後,應於何時辦理遺產稅申報?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答覆: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
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
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時,
應在規定申報期限內,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
申請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另債權人依據法院民事執行處之通知,代位申報遺產稅者,
應俟遺產稅申報期限過後,
繼承人仍未申報遺產稅時,
始得洽國稅局辦理之。
【2005/05/25 經濟日報】
■ 稅務問答
埔里張先生問:
被繼承人死亡後,應於何時辦理遺產稅申報?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答覆: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
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
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時,
應在規定申報期限內,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
申請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另債權人依據法院民事執行處之通知,代位申報遺產稅者,
應俟遺產稅申報期限過後,
繼承人仍未申報遺產稅時,
始得洽國稅局辦理之。
【2005/05/2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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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居海外後,仍保有中華民國國籍,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
而有居所,屬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
繼承國內父母不動產,是否須課徵贈與稅, 遺產稅? 遺產總
額/免稅額/扣除額 計算公式?!
繼承國內父母不動產,是否須課徵贈與稅, 遺產稅?
回覆:那當然是要的,屬人主義。
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計算公式?!
回覆:
遺產稅試算公式:
①遺產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 = 課稅遺產淨額
②課稅遺產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扣抵稅額及利息
= 應納遺產稅額
-----------------------------------------------------------------------------------
遺產稅試算簡要說明:
免稅額:700萬元(軍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而死亡者,其免
稅額為1,400萬元)。
扣除額:
1.配偶:400萬。
2.成年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每人40萬。
3.未成年子女、兄弟姊妹,可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
數: 每年加扣40萬。
4.父母:每人100萬。
5.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還之債務。
6.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每人100萬。
7.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的直接必要費用。
扣抵稅額及利息:
1.國外財產所在地國法律已納之遺產稅或贈與稅,得自其
應納遺產稅或贈與稅額中扣抵。
2.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依第15條之規定併
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應將已納之贈與稅連同按當地郵政
儲金匯業局之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
稅額內扣抵。
=========================================
贈與稅試算公式:
①贈與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 = 課稅贈與淨額
②課稅贈與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扣抵稅額及利息
= 應納贈與稅額
-----------------------------------------------------------------------------------
贈與稅試算簡要說明:
免稅額:每人每年100萬元。
扣除額:
1.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契稅及監證
費,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2.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份,得自贈與總額中
扣除。
扣抵稅額及利息:
1.同一年內以前各次贈與所納的贈與稅,於計算後一次贈
與應納稅額時可以扣抵。
請問,
屬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 中華民國國人. 繼承國內父母,
因死亡繼承土地及不動產,不須課徵贈與稅, 不用繳土地增
值稅 是否正確.
1、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 中華民國國人
-->就是有中華國民的護照、身份證、是中華民國的合法公
民對嗎?
2、國內父母-->也就是說父母也是中華國民的合法公民
基於以上兩點,之前的回應巳提過了
中華民國的稅法,是屬人主義
所以當您繼承到父母的遺產時
除非是負債or拋棄繼承,否則基本上都是要課徵遺產稅的
再者,您有提到是繼承死亡父母的土地與不動產
那麼,應該是不會有贈與稅的問題
那應該是遺產稅的問題才是
而繼承巳過逝父母的土地與不動產之後
只要這些財產是屬中華民國境內之物
那麼土地贈值稅也應該是跑不掉的
如果上述這些遺產不是在中華民國境內
而是在國外的話,那也要應付當國當地的稅法
例如說在美國的話,那美國追稅的功力比起台灣
那是有過之而無不及的…
Eric